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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货代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4-11-25  

    货运代理人( 简称货代) ,国际上尚无统一的定义。就其经营范围而言,是指在国际货运市场上承运人接受货主委托,代办租船、订舱、配载、缮制有关证件、报关、报检、保险、拆装集装箱、结算运杂费,乃至交单议付和结汇等业务。在世界范围内, 货运代理已经历经了几百年的发展,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行业,其独特的法律地位也得到了全球运输业及相关行业的承认。天津货代

    关于无船承运人的概念,我国和美国的法律做出了较为明确的定义,其他国家一般只作为货运代理中的一项业务,未单独予以法律的规定。根据2002 年我国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下文简称《海运条例》) 第7 条第2 款,该条例对无船承运人的定义是: 无船承运人是指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企业法人。由此可见, 无船承运人应属我国《海商法》的承运人范畴,其特点在于不经营用以远洋班轮运输的船舶。天津货代

    在我国当今的航运业中,无船承运业务是近些年来货代开展起来的一项新业务,并逐渐占据了很大的市场份额。货运代理企业根据《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通过登记获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后,即可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实践中,很多货运代理企业既从事传统的货运代理业务又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他们可能仅仅作为货主的代理人,接受货主的委托从事货运代理的事宜并收取佣金;他们也有可能作为无船承运人,接受货主的货物,向货主签发提单并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商务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 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FIA2TA 示范法》以及很多国家的标准交易条件中,也都将货运代理区分为代理人和当事人。这使得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一直以来被人们认为很神秘,要揭开这层面纱,在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明确货运代理人的身份和地位,明确其责任与义务,就必须对货运代理人的这两种角色加以正确的区分。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天津货代

    1 . 二者业务范围不同。作为当事人的无船承运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分别与货主和实际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其通常将多个货主提供的散装货拼装在一个集装箱中,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舱位。虽然此时无船承运人也会提供包装、仓储、车辆运输、过驳、保险等其他服务, 但这些服务并非是其主业而仅是辅助性的业务。而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货运代理人,其主要业务就是揽货、订舱、托运、仓储、包装、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报关、报检、报验、保险、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等。

    2 . 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所形成的是为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适用我国《海商法》及国际公约有关提单运输的法律规定。而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是运输委托协议,二者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适用我国《合同法》有关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3 . 二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同。无船承运人作为当事人,与托运人订立的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在合同中充当承运人的角色,享有承运人的权利,同时因其签发了提单而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灭失、损坏、迟延交付等承担责任,此外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对货物在运输途中所遭受的损失通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订立的是委托合同,在合同中充当受托人角色,享有受托人的权利, 承担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即负有以合理的注意从事委托事务的义务,并且在因其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天津货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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